网站首页 登录 SmartTrip 系统 会员专区 客户服务 招聘信息 关于我们
订单管理
预定指南
网上预订须知
机票预订须知
酒店预订须知
网上支付说明
网上预定流程图
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客户交流
客户信息反馈
常见问题
客户问卷表

旅 游 组 团 合 同 条 款 Tour Arrangement Contract Terms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家旅游局旅管理发(2000)217号文件《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广东省旅游局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3月15日实施的《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示范文本)》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为了明确甲方、乙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甲方参加前款所列旅游应当知晓以下事项:
第一条[说明] 《旅游组团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是《旅游组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旅游团服务质量以双方约定为主,没有约定的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第三条[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合同》第二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出境旅游,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相关交通部门代订座(铺)位所需交通客票的费用。对于甲方委托乙方与交通部门签定的相关协议的费用,也包括在其中。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代订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代订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甲方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代订的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等费用,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或降低标准,经乙方与第三方协商一致,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交通项目所含费用应明确列明。
第四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码头、车站城市建设费等。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使用交通工具过程中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卫生检疫费;航空保险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小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个人保险费。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它非《条款》第三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条款》第七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六条 乙方按照《合同》第三条解除合同后,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
3.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条款第八条约定赔偿甲方。
4.甲方提供的电话、手机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它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办理退团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并按应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5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应当向甲方出示合法、有效的单据。
  未能按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照前款的约定承担解约责任。
  出境旅游,凡属上述情况的,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签注)的权利。
第八条[乙方取消] 除《合同》第三条、本条款第六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营业额的一倍;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营业额的两倍;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营业额的三倍;
4.在旅游开始前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营业额的五倍;
5.在旅游开始当日通知的,支付营业额的十倍;
营业额是指该团全部旅游费用减去替甲方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对于营业额计算有争议的,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处理。甲方对于乙方由于退团所引起的交通客票退票费等相关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其他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三日(乘飞机的甲方需在五日前)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对于记名交通客票、记名证件等手续的办理所需变更费用,由甲方承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个人或转让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出境旅游,甲方应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的团体或个人。
2.出境旅游,甲方报名参团时,应自备有效期半年以上的因私护照、通行证或其它有效旅游证件。
3.甲方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4.甲方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告知乙方。由于甲方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责任自负。
5.甲方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或追究其它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存随身携带的各种证件、行李物品,各种证件及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因保管、保存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甲方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甲方的安全。
7.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8.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旅游经营者行业的安全规定,否则,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事件时,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9.甲方应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管理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土人情、民族习惯;不涉足黄、赌、毒场所,违者后果自负。
10.由于甲方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甲方自负。
11.甲方在自行终止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或在自由活动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自负。
12.甲方应当为乙方及时提供真实、有效、清楚的出团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13.因申请旅游签证被拒签、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属于甲方个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止,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回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委托,办理相关事务。
3.出境旅游,乙方或组团社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行程表发给甲方,详细说明有关事项。甲方缺席责任自负。行程表应根据双方确认的行程而细化,列明旅游线路、时间、景点、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娱乐安排、领队和相关乙方联系人及紧急联络方式等。
4.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当甲方人数不足16人或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委托其它旅行社来接待,乙方原则上不配全陪。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6.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或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景区电瓶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甲方拒绝接受乙方协助的,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
乙方代理甲方签定的客运订座(铺)协议,甲方可根据该协议直接向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8.甲方在旅游过程中,乙方未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强制甲方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旅游行程安全保障义务]
1.旅游行程中,乙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未成年甲方] 未成年人参加乙方组织的夏(冬)令营等具有教育意义的各种活动以及参加乙方组织的常规旅游活动:
1.乙方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或监护委托人共同参加乙方组织的旅游活动,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积极协助其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购物] 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
第十五条[甲方自身原因] 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如犯罪、过失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但乙方应尽协助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为法定保险,根据《保险法》、《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在办理乙方责任保险时的保险金额及承担的责任如下:
1.乙方为甲方每人投保该保险的责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八万元;
2.乙方承担的责任大小及赔偿金额,以乙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或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
3.未成年人、老年人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人的保险责任赔偿,以保险公司的规定为准;
4.对于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承担与赔偿以及费用的确认,先期或后期支付给甲方或救治医院或其他单位、个人抢救甲方直接支出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或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或由直接责任人先行垫付,或按照其他规定执行;如果甲方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是由于乙方的直接原因造成的,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的个人保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保险只有推荐的义务。
乙方为甲方推荐的个人保险见《合同》第二条有关说明。甲方要求乙方代为投保的个人保险应当以书面条款并明确列出。未明确以书面列明的,视为乙方未承诺。
乙方未投保高风险旅游项目保险。
(三)、对于乙方承诺赠送给甲方的各种个人保险,如果发生纠纷,将依照《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条款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
1.行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航空、铁路、水运、公路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或相应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2.其它事故的处理,依照直接造成事故的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相关事宜。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团费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剩余部分退回甲方,乙方不负担其医疗及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航空公司] 双方对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变化或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乙方不承担甲方的损害赔偿及相关民事责任,但乙方应协助甲方向航空公司索赔。
第十九条[甲方支付旅游费用]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旅游费用,甲方没有支付或没有完全支付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甲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游费用约定在行程中支付时,甲方必须支付现金。双方约定使用票据、信用卡等结算工具时,甲方必须保证其合法、真实、有效。由于携带的票据、信用卡等结算工具在行程中不能使用,造成不能及时结算时,由甲方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二十一条[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营业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游费用,并支付营业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住宿和其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变更的,如果给乙方或其他守约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弃团] 乙方在行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营业额两至十倍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中途离团] 甲方在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期间或以后发生甲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离团不归指甲方明确告知不在随团旅游或私自离团时间达两小时以上。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的发生,本地区、旅游目的地或沿途由于1.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雪崩、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叛乱、骚乱、暴动;3.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疫病、疫情、传染病等情况的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政府或第三人的行为,如政府的命令对旅游地点的限制行为,旅游点人满为患,限制游客人数,道路(铁路)发生交通事故,航空管制等等情况的发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以上情况的发生,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乙方可在已收团费中扣除业务损失费后退回甲方;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甲乙双方可根据当时的情况协商解决,如发生费用增减,增加部分由甲方承担,减少部分退回甲方。
第二十六条[扩大损失]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它乙方代办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而免责。
第二十八条[联程票务] 联程票务是指乙方按照与甲方的约定,在团队未运行或运行过程中,由于提供票务的经营者或旅游行程的其它环节发生阻碍行程进行的情况的发生,导致以后票据由于时间或其它原因作废或有其它损失的,由提供票据服务的经营者或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乙方应协助甲方向责任方索赔。
第二十九条[特别约定]
1.为便于团队管理,建议散客凡三人以上的甲方,应选出一人做代表,与乙方签订合同,该代表有权处理整个合同期间的一切事务,并有义务向团队成员,就合同事宜提前做出明确解释。
2.签订合同时间与出团日不足五日,一方若发生行程改变或取消,应在出团前36小时通知对方,并详细说明其原因及善后处理意见。
3.《旅游行程表》中交通工具约定的内容,由于交通部门原因或天气变化等乙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发生,造成行程的改变,以交通部门的时间以及实际情况为准,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追究有关责任方的责任,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对于乙方已收取的费用,由于以上原因造成行程的改变,使甲方未能参加游览、住宿等情况发生的,如果乙方未向它方支付其费用,乙方应当将此费用退还给甲方;如果乙方已向它方支付其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4.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拒绝住宿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要求,由此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给自己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己承担,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全部由甲方承担。
5.《旅游行程表》中凡遇与甲方性别有关的项目,如果出现由于性别原因产生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或由甲方自行协商解决。
6.对于乙方赠送给甲方的各种承诺包括物品、奖励旅游等,发生纠纷,将依照《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条款处理相关事宜。
7.合同中的“前几日”或“后几日”,都不含当日。
第三十条[注意事项]
1.《旅游行程表》中的景点可能互换,但不影响整个行程的游览。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游览景点变化和减少,乙方只负责退还门票差额,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核收差额。
4.优惠机票不得签转、更改航班、退票。
5.购物要量力而行,导游宣传仅供参考。
6.入住酒店后,遇骚扰电话请予拒绝,以免发生不愉快事件。
7.不吃不洁海鲜,吃海鲜后一小时内不要食用冷饮、西瓜等食品。
8.请随身带好防感冒、发烧、腹泻、皮肤过敏的药品,防晒霜、雨伞等用品以备应急之用。
9.经许可的游泳项目,游泳前要做好准备活动,以防不测,要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活动,感觉不适时应尽快上岸休息;要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贵重物品不宜放入衣物箱内,应专项寄存或派人看管。
10.未经约定,禁止甲方参加高速摩托艇、水上飞机、高速游轮、潜水活动等高风险活动,游客确实需要参加,责任自负。


粤B2-20050278       版权所有©深圳招商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Copyright©2001 www.cmitsz.com 与管理员联系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太子路18号海景广场2层2A 邮政编码:518067